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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
电 话:0731-84168258
联系人:罗宏超
网 址:www.hnlanqiu.com
 
 

湖南省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湖南省篮球协会(HUN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省从事篮球运动的研究、教学、训练、赛事、活动交流、推广及装备生产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致力于团结和依靠全省广大篮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篮球活动,大力推广和普及我省篮球运动,不断提高我省篮球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体育总会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省体育局大院13栋东门16楼16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精神,制定我省篮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篮球运动在我省的普及开展;

(二)在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民政厅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篮球运动进行管理;

(三)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省性各级、各类及省直机关、系统篮球竞赛活动;

(四)宣传、推广、普及篮球运动,组织、指导全省篮球运动的开展,选拔和培养优秀篮球后备人才;

(五)建立健全本团体的会刊、网站、微信、微博,积极宣传、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指导全省篮球运动的开展,为国家培训和推选优秀篮球人才;

(六)积极组织队伍参加国际国内篮球比赛和学术活动,并积极承接国际和全国性篮球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湖南篮球运动技术水平;

(七)组织篮球技术讲座,负责对全省篮球教练员初级、中级、高级、篮球裁判员一级、二级进行培训、考核、注册、认证工作;

(八)开展与篮球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参与省内篮球场馆、篮球器材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商业权利、篮球项目产业市场的开发保护及管理,推动篮球产业发展;

(九)开展国际和地区体育交流,加强同国外、港、澳、台地区篮球体育组织和篮球运动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十)提供对省内各职业、专业篮球俱乐部及大型篮球赛事活动咨询、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由行业党委出具证明;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党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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